1.经营单位建设的网站:A.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表中的网站中文名称,首页底部(应用程序显著位置)是否显示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;B.网站是不是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功能,包括内容展示功能、用户管理功能、付费功能等;C.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,若是则不符合标准要求;D.网站是不是已经开展所申请项目的经营活动,若是则不符合标准要求。 2.申请人人员配置和工作场所:A.申请人应配备适应所申请项目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如项目管理人员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、网络安全保障人员、内容安全自审保障人员等;B.申请人有充足的工作场地、少数的计算机、适应经营活动数量的服务器等;C.申请人所使用服务器应在境内。 3.申请人管理制度:申请人应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、用户权益保障制度、技术安全保障制度、内容安全保障制度、未成年人保护制度、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。A.用户权益保障措施:申请人应详细描述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、流程等;B.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:a.网站安全保障措施;b.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;c.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,需要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、核对;C.内容安全保障制度:应符合《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》要求。D.未成年人保护制度: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。E.突发事件应急制度:应包括技术安全、生产安全、内容安全等方面内容。 4.企业营业执照:A.是否在有效期内;B.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公司地址、注册资本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一致;C.营业范围内是否包含网络文化许可营业范围。 5.申报网络表演的单位,还应当包括虚拟道具的表现形式、网络表演者和企业分成比例等内容。A.虚拟道具表现形式:a.明确虚拟道具的名称和作用;b.明确支付方式。B.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的退还方式: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终止网络表演经营活动,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,并公示已购买互动道具退还方式并落实。 6.申报网络演出剧(节)目的单位,还应当包括适用于网络演出剧(节)目的技术描述、运营团队建设介绍。A.适用于网络演出剧(节)目的技术描述:申请人掌握的具备举办网络演出剧(节)目的所有技术类型、有关技术描述和技术应用方案等;B.运营团队建设介绍:运营团队的人员配置、负责工作介绍、组建设想等。 7.申报网络艺术品的单位,还应当包括网络艺术品的种类、表现形式、盈利方式、作品唯一性保障技术等。A.作品唯一性:网络艺术品应为唯一性作品,其复制品不视为网络艺术品。B.唯一性技术:申请人应具有确定网络艺术品唯一性的成熟技术方法,保障作品在被复制后仍具有唯一性和可辨识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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